电话:027-855135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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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中国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684号
根据《湖北省地质局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》(鄂地质办〔2019〕19 号)要求,武汉地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采购代理机构”)受湖北省国土测绘院(以下简称“招租人”)的委托,就其“湖北省国土测绘院门面房租赁”采购项目进行公开竞标租赁,现欢迎符合条件的有潜在意向承租商参加本次招租活动。
一、项目简况
1、项目编号:DKWZ-2021-01-138
2、项目名称:湖北省国土测绘院门面房租赁
二、招租内容:
1、招租门面房内容:
序号 |
房屋坐落 |
面积(㎡) |
年租金(元) |
1 |
江岸区光华路3号附3号 |
70 |
130000 |
2 |
江岸区光华路3号附4号 |
61 |
60756 |
3 |
江岸区光华路3号附5号 |
92 |
82800 |
4 |
江岸区光华路3号附6号 |
30 |
27000 |
2、招租门面房使用范围及用途:
(1)租赁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产生噪音等影响周边环境的污染。(承租户不得从事明火餐饮业、棋牌娱乐业、汽车配件及修理、洗车业、旅店业等用途)
(2)租赁房屋可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、环保、消防等部门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装修,房屋的装修须报招租人审批,费用由经营户承担。不得破坏房屋现有结构,确因经营需要改造现有结构的,必须书面报告征得招租人同意,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。
(3)租赁期限:租赁期限为二年,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标准。二年以后再根据评估价格和市场行情进行调整。房屋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按一个年度期限一次性收取。年租金依照公开竞标程序确定。租赁期满需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重新履行招标程序。
三、承租商资格要求
(1)承租商须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;(原承租户为餐饮必须提供承诺书复印件)。
(2)承租商不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。
(3)承租商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;承租商为个体工商户的需经营者在声明中亲笔签名;
(4)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的竞标承租商。承租商中标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、分租该经营场所。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者,招租人将立即终止合同,收回该门面,并由承租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竞标具备的基本条件,参加本次竞标招标的承租方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的所有条款,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。
四、竞标报名的方式、时间及地点
1、竞标报名时,承租商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下述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:①营业执照副本;②报名表;③承诺书。(资料缺一不可,未作要求的其他资料无需提供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必须跟营业执照信息一致)。
2、报名时间:自2021年12月15日8:30起至2021年12月20日17:00止。
3、报名地点: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4号湖北省地质博物馆5楼520室。
五、响应文件送达时间、地点:
1、送达时间:2021年12月21日14:30分
2、送达地点: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4号湖北省地质博物馆5楼518室。
六、购买标书信息:
1、竞标文件售价:免费获取。
七、联系方式:
招租人:
招租人: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
地址: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199号
联系人:刘艳
联系电话: 027-82412392
代理机构:武汉地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
地址: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4号
联系人:徐波
手机:027-85872386
武汉地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
2020年12月15日
承租商报名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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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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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编号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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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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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代表姓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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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代表手机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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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方在此声明,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,我方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下述重大违法记录。
(1)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;
(2)被暂停或取消参加政府采购资格;
(3)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;
(4)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;
(5)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。
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,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。
承租商:(盖单位章)
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:(签字)
年 月 日
一、租赁最低限价及报价要求
二、租赁期限
期限为 2年(具体租赁时间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)。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标准。一年以后再根据评估价格和市场行情进行调整。房屋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按一个年度期限一次性收取。年租金依照公开竞标程序确定。租赁期满需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重新履行招标程序。
三、经营面积
本次招租门面以每年租金为计价单位,不以平方米为计价单位,招租门面面积大小出入不影响成交价格。
四、管理要求:
必须服从工商、税务、质量监督局、招租人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督查。
五、有关事项的约定:
1.租赁期满后招租人不承担任何装修费,转让费,以及各种办证费用,不接收经营者剩余和库存的商品。
2.承租方须独立承担一切债权、债务责任。
3.水电费按武汉市商业用水用电标准收取,水电费按月收取。